
根據(jù)香港法例第615章《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》(下稱《打擊洗錢條例》)引入的信託或公司服務提供者新發(fā)牌制度,開始實施。
在新發(fā)牌制度下,信託或公司服務提供者須向公司註冊處處長(下稱「處長」)申請牌照,並須符合「適當人選」準則,方可在香港經營提供信託或公司服務的業(yè)務。任何人在香港無牌經營信託或公司服務業(yè)務,即屬犯罪。如果香港公司選擇無持牌經營的機構作為秘書公司,同樣也會受到處罰。

信托或公司服務提供者牌照(TC001160)

信托或公司服務提供者牌照(TC001060)

信托或公司服務提供者牌照(TC001056)
瑞豐德永 【信托或公司服務提供者牌照】 三張牌照 香港公司注冊處查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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